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北美术学院手工艺文化研究中心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9-01-17点击数:

(二0一七年五月)


为保证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北美术学院手工艺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运行经费得到科学合理地使用,促进研究中心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教育厅鄂教科[2001]3号文件《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和湖北美术学院有关科研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研究中心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湖北省教育厅划拨和学院配套的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湖北美术学院科研处采用科研项目管理模式对研究中心的经费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条 研究中心经费的使用,必须贯彻精打细算、勤俭办事的原则,开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规章,在经费的安排和使用上须注重效益的产出。

第三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本中心基金项目的评审、课题经费资助额度和成果的评议工作。项目资助额度的确定,须贯彻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 湖北美术学院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对研究中心的所拨款额,按l1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湖北省教育厅所拨款额的10%由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掌握使用,5%作为科研管理费由学校科研处掌握使用。


第二章 研究中心经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研究中心所有经费统一须在湖北美术学院财务处立帐,每年年终前,研究中心须向湖北省教育厅报送经费使用情况的决算结果。

第六条 研究中心的各项科研经费经核定后,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经费包干、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七条 研究中心要努力拓宽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经费。为调动研究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对其所争取到的外来经费,按湖北美术学院预算外经费管理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条 各课题负责人在获得研究中心经费资助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凡在规定时间内结题者,所余经费仍由该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可用于其他自选科研项目的研究。

第九条 对未能按时完成科研课题者,中心将不再继续为该项目提供经费支持,并酌情对已使用经费予以追缴;同时,中心将取消该课题负责人再次申报中心其他项目的资格。

第十条 对于预算内和预算外的项目经费,一律实行按项目来源分项建立经费记账卡。各立项课题组接到经费记账卡后,按核定的拨款金额编制用款计划。用款时,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研究中心主任审核签批后,方可到学校财务处报销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除湖北省教育厅文件所规定的研究中心负责人和学校科研处掌握使用的经费以外,研究中心其他经费的报销均须经中心负责人和科研处处长签字并由学校财务处审核同意。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有权对重大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实行监督。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均属湖北美术学院国有资产,中心应按验收、登记和保管等工作程序及要求做到账、卡、物相符。所购仪器设备须按学校资产设备管理的统一规定由学校国资处登记入账,所购图书资料由学校图书馆登记验收。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举办学术会议、专业研修班,派人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均须符合中心学科发展需要,对提高中心学术水平、学术地位有实际帮助。在经费使用开支上须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力求少花钱办好事。中心主办学术会议,须提前做出预算,报请学校科研处和学校领导审核批准。


第三章 研究中心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所涉及的业务费,包括学术活动差旅费、国内科研调研费,印刷费、复印费、资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访问学者与校外兼职人员来中心期间生活补贴费等。

第十五条 与校外单位协作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 改装实验(研究)室所需的材料费。

第十七条 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包装费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执行,由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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